2005年5月2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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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延期索赔千万 唇枪舌战只赔零头
  许东升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萧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从事建筑业至今已有33年,1988年起从事建筑企业的法律工作,熟悉与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建筑的规范与规定。17年来,非诉讼代理案件200余件,涉案标的20,000万余元,挽回或避免企业经济损失9000万元。代理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主的诉讼案件100余件,涉案标的10,000万元余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800余万元。
    
  1994年6月17日,海宁龙祥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萧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龙祥大酒店土建及预埋管线预埋件工程承包合同。1995年11月28日,龙祥大酒店公司与萧二建公司安装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萧二建于1994年7月9日开始施工,1995年9月11日将商场交付使用,1996年9月25日将宾馆交付使用,1997年5月29日将全部工程交付使用。后二家因拖欠工程款和延期交付工程等闹上法庭,龙祥大酒店认为白纸黑字,萧二建延期交付494天,按合同约定,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造价2000万元的千分之1.5罚款3万元,反诉标的总计违约金为1482万元。
  天哪,若官司输掉,萧二建赔偿违约金将达1482万,萧二建面临生死劫杀。官司经省高院一审和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萧二建的企业法律顾问凭深厚的建筑工程业务和建筑法律事务的知识和工作经验,在庭上唇枪舌战,最终使人民法院认定延误工期只有13天,应支付违约金39万元。
  萧二建与龙祥大酒店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建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工期顺延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的一件典型案例,该案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收编进《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一书。
  许东升评析
  本案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工期认定的一件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工期只限于招标范围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由于龙祥大酒店公司增加变更工程量以及另行分包的几项分项工程所订分包合同的工期超过原来双方约定的竣工时间,再加上龙祥大酒店安装变压器和酒店设备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不属于施工企业的责任,所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按萧二建公司延误工期13天,支付违约金39万元的认定来处理是正确的。
  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供稿